(1)非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同意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并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做出决议; |
(2)非上市公司委托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会员,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为其挂牌提供专业服务; |
(3)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 |
(4)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推荐机构会员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相关尽职调查文件; |
(5)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
(6)上海股交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
(7)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的,报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
(8)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挂牌的通知后,拟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股份简称和代码,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 |
(9)拟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办理挂牌手续; |
(10)挂牌前三日,拟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推荐机构会员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