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其工作流程主要如下: |
(1)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
(2)挂牌公司确定定向增资对象,财务顾问指导挂牌公司制定定向增资方案(草案); |
(3)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 |
(4)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关联董事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定向增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后生效)和定向增资方案 |
(5)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
(6)挂牌公司应自收到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或不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挂牌公司应在公告同意定向增资通知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
(7)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盈利预测尽职调查报告; |
(8)财务顾问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
(9)上海股交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
(10)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的,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
(11)上海市金融办同意备案的,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挂牌公司收到通知的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
(12)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增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
(13)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审核文件; |
(14)上海股交中心对报送文件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
(15)挂牌公司自新增股份登记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托管登记工作; |
(16)挂牌公司在完成定向增资股份登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
(17)挂牌公司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的同时,财务顾问披露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 |
(18)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